10歲女兒「遭男老師狂摸臉」家屬怒告百萬!法官「因老師1動作」判免賠
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案例,廣州一名10歲女女童在書法培訓班上課期間,遭代課男老師多次觸碰頭面部,其父親認為該行為構成性騷擾,將男老師與培訓機構一併訴至法院,索賠醫療費、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.4萬元(約新台幣100萬)。

經法院審理查明,事發時,女童在廣州越秀區一家書法培訓機構學習,其父親此前明確要求由女老師授課。一次原授課女老師臨時請假,培訓機構未提前告知家長,安排男老師潘某甲代課。課堂上,潘某甲多次觸摸張某甲的額頭、臉頰、鼻子、頭髮及右上臂等部位。

張某甲一方主張,潘某甲在其已通過站起、後退等肢體動作表達迴避后,仍繼續凝視、靠近、觸摸,授課過程中觸碰多達9次,已超出正常師生互動邊界,構成性騷擾,遂起訴索賠醫療費3962.18元、後續治療費10萬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。

案件審理過程中,潘某甲辯稱,觸摸學生臉部、輕拍臉頰、輕抬下巴,是為端正學生寫字姿勢、提醒認真聽課,屬於教育實踐中一種非惡意的提醒方式;其對同班男學生也有類似接觸,程度甚至更重,還有男學生主動撒嬌倒入其懷中。潘某甲還稱,監控顯示張某甲課堂上有說有笑,其間也曾主動靠近他。培訓機構則辯稱,潘某甲不存在猥褻行為,機構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不存在管理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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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經綜合全案證據審查認為,性騷擾或侵權的認定,應當結合發生場景、碰觸部位、持續時間、行為目的、客觀環境等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。本案中,潘某甲接觸的部位為頭髮、額頭、面部及右上臂等非隱私部位,接觸時間較短,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坐姿進行觀察和干預屬於其職責範圍,並未超出一般師生互動的合理限度。

監控顯示,潘某甲對男女學生均有類似接觸,且對男學生的接觸程度甚至重於張某甲,佐證其主觀上更多是出於對兒童的喜愛及教學互動的習慣,而非針對張某甲實施具有性意圖的騷擾;張某甲並未表現出明顯的驚恐、躲避或哭泣等異常反應,反而有伸懶腰、打哈欠、有說有笑等表現,甚至在潘某甲幫其戴袖標時自嘲「我是個懶人」,難以認定其內心處於恐懼或明確拒絕的狀態;其提交的醫療證據中,挂號及票據多以其父親名義,病歷主訴為「心理諮詢」,未明確記載與本案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,亦無專業鑒定意見證明心理創傷系由潘某甲的行為直接導致。

此外,公安機關此前已調查認定潘某甲沒有違法事實,作出《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》,區政府複議后予以維持。
法院同時指出,「父愛護犢,人之常情」,對父親防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心理充分理解與尊重,但法律意義上的性騷擾或侵權認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。

未成年人保護視角下,教育從業者應當恪守職業規範,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肢體接觸,優先採取口頭鼓勵等無接觸的方式表達關懷,尊重不同人群的心理邊界;家長在審慎守護孩子安全的同時,也需要給予教師合理的教學關愛空間,家庭、教育者之間的雙向理解與理性信任,才真正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。
最終,法院作出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;二審案件受理費1519.8元由上訴人張某甲負擔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(中國裁判文書網)